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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基委托筹胜律师事务所发布之律师函

群基律师函

群基委托筹胜律师事务所发布之律师函

JIANGSU  CHOUSHENG  LAW  FIRM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424号4楼

联系电话TEL:0512-68553155  传真:0512-68552155  邮编:215004

焦作市博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常州群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群基公司)的委托,就贵司与常州群基公司关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履行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常州群基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贵公司与常州群基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常州群基公司向贵公司供应机床四台(“群基加工中心CMV-1690”机床一台、“群基轮胎模放电机CNC-600T”机床两台、“旭正龙门加工中心TOM-2202”机床一台),合同总价299万元,交货时间为签约后3个月,交货地点为博爱县许良镇狄林村,付款方式为签约时支付订金50万元,出货前付220万,尾款29万交机日起算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常州群基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已将其中三台机床(型号为“群基加工中心CMV-1690”机床一台、“群基轮胎模放电机CNC-600T”机床两台)交付于贵公司,最后一台“旭正龙门加工中心TOM-2202”机床于2013年4月20日定作加工完成,并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的方式要求贵公司尽快支付220万元以便安排发货,但贵公司就差额部分的1029000元至今未付,致使“旭正龙门加工中心TOM-2202”机床一直存放在工厂仓库,闲置至今。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与常州群基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受法律保护。常州群基公司在2013年4月18日根据贵公司的付款比例已将其中相应价值的三台机床(型号为“群基加工中心CMV-1690”机床一台、“群基轮胎模放电机CNC-600T”机床两台)交付贵公司,由于贵公司在支付了167.1万元货款后,未再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价款支付至约定的270万元,因此,群基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对“旭正龙门加工中心TOM-2202”机床予以留置,同时仍有权要求贵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支付壹佰零贰万玖仟元(小写:1029000元)货款。

鉴于以上情况,常州群基公司现特委托本律师致函贵公司,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予以重视,并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壹佰零贰万玖仟元(小写:1029000元)货款支付至常州群基公司,以便群基公司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机床交付贵公司。若贵公司对以上情况有异议或有其他问题,请与本律师或直接与常州群基公司联系,以便该事项尽早解决。

特此函告,盼函复!

本律师函的出具并不意味着我委托人免除、放弃、豁免或丧失依据中国法律追究贵公司民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亦不意味着我委托人在追究责任的范围、时间及金额等方面给予贵公司以任何之宽限。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2015年7月8日

本律师函一式三份,寄送贵司一份,本所保留一份,抄送委托人一份,律师电话:13913140516.